牙醫的困境 – 北上的挑戰(下) 廣告規管
- 林哲玄 David

- 1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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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的日子裏,我將逐一與大家探討業內事,也希望聽聽大家的意見。政綱是活的,讓我們一起寫。
上集我與大家討論香港應否開放規則準許醫生(包括牙醫)賣廣告,讓同業與內地牙科機構公平競爭。這集我跟大家討論醫療廣告的規管。
一視同仁
朋友說,「法例要公平:廣告的限制必須一視同仁;我們不能接受只禁止本地註冊醫生(包括牙醫)賣廣告,對非本地註冊醫生卻不設限制。」
一、 禁止醫生賣廣告的規定
法律定必一視同仁。可是,香港法例沒有禁止醫生賣廣告。醫生賣廣告並不犯法。禁止我們賣廣告的是醫務委員會(MCHK)和牙醫管理委員會(DCHK) 兩個法定監管機構,而相關的條文載列於監管機構發出的專業操守(code of practice, CoP)。醫生只違反CoP雖不構成犯法,但可被監管機構懲罰:輕則警告、重者除牌。
非註冊醫生和機構不受MCHK 和DCHK監管,所以不必遵守CoP的廣告的禁令。
二、 規管醫療廣告的條例
香港規管醫療廣告的法例有:《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和《商品説明條例》,而《牙醫註冊條例》則限制牙醫職稱的使用以及禁止非註冊人士聲稱具有從事牙科執業的資歷。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禁止針對指定疾病治療(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指定疾病包括腫瘤,但不包括腫瘤以外的口腔疾病,也不包括種牙。牙醫註冊條例附表2「從事牙科執業的指定服務」下的牙科治療項目, 例如牙齒美白程序、處方隱形矯齒牙套以及進行牙齒貼片療程也不在《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禁止之列。
建議:
修訂《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在附表1加入「口部、牙齒或顎部疾病」,以及在附表2加入「漂牙或牙齒美白;矯齒而處方或使用牙套;及為治療牙患進行種牙」是禁止牙科治療廣告的可行做法。
《商品説明條例》禁止商戶提供關於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商戶一旦提供關於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即屬犯罪。條例亦賦權政府訂定條文,規定任何服務的宣傳品須載有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海關是《商品說明條例》的執法機關。要證明某服務的廣告有否虛假商品說明,海關就必須擁有實地查證的權力。我看不到海關如何查證在境外提供的服務。容許發布廣告卻又無法查證其商品說明的真確性,對市民的保障明顯不足。
建議:
我認爲即使政府不打算禁止所有本港執法機關無法查證商品說明真確性的廣告,也應要求商戶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所聲稱内容屬實,作爲批准發佈廣告的條件。
《牙醫註冊條例》第25條訂明,任何人若不屬於註冊(或臨時註冊)牙醫,而冒充牙醫、牙醫博士、牙科教授等,或默示該人有資格從事牙科執業,即屬犯罪。境外醫療機構的醫療人員若非香港註冊牙醫便不可在香港(不論是否通過廣告)使用牙醫的稱謂,亦不可顯示可以提供牙科治療。
可見,境外牙科治療服務廣告或已觸犯《牙醫註冊條例》。《牙醫註冊條例》的執法機關是衞生署;衞生署對懷疑違法人士應採取法律行動。
最後一條並非本港法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對醫療廣告規定嚴格。醫療廣告內容僅限於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以及聯繫電話。在本港見到的內地醫療廣告或已超出了上述批准範圍。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在港適用與否還需研究。管理辦法旨在保障人民;法規應否該延伸至香港?若不,本港應否訂立相應法例填補空缺,保障市民?商品説明條例第5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訂定條文(附屬法例),規定任何服務的宣傳品須載有的資料。我相信,以《商品説明條例》附屬法例規範醫療廣告是可行的做法。
總結:
1. 香港醫生(包括牙醫)不賣廣告是基於醫學倫理原則;
2. 資訊透明大家都支持;要是開放廣告,界限須清晰,要以病人利益為依歸;
3. 香港醫生的優勢在於專業、可信,與國際接軌,不在於收費優惠或誇張推銷;
4. 開放廣告將提高成本,最有利於資源充足的大集團;
5. 病人不來港,在小範圍困獸鬥沒有幫助,出路在於打響香港醫護品牌、打造香港成爲國際高端醫療樞紐。
6. 對醫生賣廣告的規範不在於法律,而在於監管機構;法律沒有禁止醫生賣廣告
7. 與醫療廣告有關的法例有:不良廣告(醫藥)條例和商品説明條例;牙醫註冊條例禁止非註冊人士在港使用牙醫稱謂,也禁止非註冊人士在港提供牙科執業服務。
8.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對内地醫療廣告規定嚴格,但不適用於香港。
具體建議:
1. 《商品説明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規範醫療廣告,或
2. 修訂《不良廣告(醫藥)條例》附表1及2,禁止牙科治療廣告,
3. 對於本港執法機關無法查證商品說明真確性的廣告,執法部門應要求商戶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所聲稱内容屬實,作爲批准發佈廣告的條件,否則禁止發佈;及
4. 衞生署對違反牙醫注冊條例,在港通過醫療廣告聲稱牙醫或提供牙科治療的人士採取法律行動。
